文天閣典當行小編告訴你房產典當與房產抵押的區別
抵押,在銀行或地產界稱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資產(不論是否為不動產)作為債務擔保的動作,多發生于購買房地產時銀行借出的抵押貸款或在典當商折現非不動產的物品。
房地產典當是房地產權利特有的一種流通方式,它是指房地產權利人,即出典人在一定期限內,將其所有的房地產,以一定典價將權利過渡給承典人的行為。房地產設典的權利為房屋所有權。
房地產典當和房地產抵押有著明顯的區別:譬如房地產典當中的出典人只能是借款人本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替借款人擔保而成為出典人;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房地產典當轉移房地產的占有權,而房地產抵押不轉移抵押標的房地產的占有權。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當管理辦法》,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規定,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100萬元。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
這些規定的實施,對房地產抵押以及中小企業典當融資將帶來較大影響,譬如未取得銷售許可證的樓盤不得抵押典當,房地產典當業務單筆典當金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事實上許多典當企業要求出典人要有房產證作為一個基本條件。
房地產典當當事人應簽訂書面房地產典當契約,并到房地產登記處辦理其他權利登記。房地產典當的出典人應當是房地產所有權人;承典人應當是持《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和《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典當行,在體現自愿、平等,利息應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簽約,合約里應該明確典期屆滿后的房屋所有權的處理。
從目前典當行業一般業務操作來看,多數只涉及房地產占有權的轉移,也就是說是采取抵押借款的形式。在典當期內當戶繼續享有使用權、收益權等其他相關財產權利,這里的房地產典當只是屬于房地產抵押貸款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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